中关村金融科技产业发展联盟
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关村金融科技产业发展联盟(以下简称联盟)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中关村金融科技产业发展联盟章程》(以下简称联盟《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委会是联盟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委会依照联盟《章程》和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主要宗旨是:依据法律法规、联盟《章程》和本章程的内容,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金融科技领域战略规划、重要政策以及重大科学问题研究的咨询作用,推动创新体制机制,促进关键技术、标准的研发和制定,促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提升金融科技发展水平。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向联盟提出本领域的发展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对联盟课题研究成果、项目方案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开展产业技术研究及咨询工作,研究分析金融科技行业状况及技术和市场发展趋势,开展金融科技发展关键问题联合攻关,及时发布相关发展研究报告和项目案例集。
(四)配合专委会工作,参与联盟项目评审,以及报告、图书、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五)参加联盟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金融科技底层技术创新,协调委员之间的关系。
(六)参与联盟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委员单位及委员
第五条 专委会委员须为从事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技术、分布式技术、安全技术等金融科技底层技术相关研究和产业化应用,以及金融科技专业服务、投融资等领域相关工作的专家学者、企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委员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在专委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工作变动,应在一个月内提出委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者接任。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专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 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参与专委会活动和分享工作成果;
(五)全体委员会议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制度,执行专委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四)全体委员会议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全体委员会议
第九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专委会的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名单;
(三)审查和批准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
(四)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相关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两名(含)以上副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临时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委员一票。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专委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联盟提名,经全体会议审查并批准,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制定标准专委会各项基本制度;
(五)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专委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专委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授权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务委员会委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到会委员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章 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二十条 标准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席、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席、副主任委员若干席,由金融科技领域具有影响力及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士担任。专委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职规定:
(一)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主任委员经常务委员会提名,并经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产生,并由联盟审查同意。
常务副主任委员经常务委员会提名,并经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产生,并由联盟审查同意。
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并由联盟审查同意。
委员由个人申请,报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二)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代表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岗位,应在一个月内提名新的代表人选,由联盟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专委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三)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审查专委会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履行专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设在联盟,负责专委会日常运行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专委会日常管理工作以及财务预决算执行工作;
(四)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的财务由联盟统一管理,不单独设立账户。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联盟拨款;
(二)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赞助;
(四)政府部门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经费主要用于专委会开展的各类活动和日常工作。专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定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委员会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专委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