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金融科技产业发展联盟
宣传专业委员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关村金融科技产业发展联盟(以下 简称联盟)宣传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宣传专委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 《中关村金融科技产业发展联盟章程》(以下简称联盟 《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宣传专委会是联盟的分支机构,接受联盟的 领导和业务指导,依照联盟《章程》和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宣传专委会的宗旨是:依据法律法规、联盟 《章程》和本章程的内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中关村金融 科技产业发展联盟会员单位的力量,发挥示范作用,推动金融科技宣传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宣传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围绕国家的战略需求,紧扣北京金融科技战略 定位,贯彻落实金融科技相关政策。 (二)发挥宣传专委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金融 科技企业宣传工作开展。
(三)加强与国内、国际金融科技机构的联动,开展 金融科技宣传交流活动。
第三章 委员单位及委员
第五条 中关村金融科技产业发展联盟宣传专委会委 员单位须为联盟成员单位。
第六条 宣传专委会各成员单位应推荐单位一名负责 宣传事务高管作为委员,在宣传专委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一)委员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工作变动, 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委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者接任;
(二)委员在任期内不得超过三次缺席宣传专委会重 要会议;一个工作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次缺席宣传专委会重要会议;
(三)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参加宣传专委会活动者, 可经主任委员提议,全体委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 通过后进行委员资格撤销变更;
(四)委员任职和变更,须经联盟的批准方可生效。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宣传专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宣传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参加宣传专委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其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五)经书面授权可以宣传专委会名义开展活动的权利;
(六)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委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宣传专委会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宣传专委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宣 传专委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宣传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 损害宣传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积极参加宣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促进宣传专 委会各项职责的落实;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委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全体委员大会
第九条 宣传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 (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宣传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宣传专委会的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名单;
(三)审查和批准宣传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 召开,相关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 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主任委员、两名(含)以上副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 开临时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委员一票。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宣传专委会设常务委员会,发挥宣传领导 小组的作用。常务委员会委员由联盟提名,经全体会议审查并批准,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制定宣传专委会各项基本制度;
(五)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经宣传专委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宣传专委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委托授权一 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务委员会委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到会委员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章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二十条 宣传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席、副主任委员若干席,由金融科技领域具有影响力及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士担任。宣传专委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职规定:
(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主任委员经常务委员会提名,并经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产生,并由联盟审查同意。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并由联盟审查同意。委员由联盟会员单位申请,报宣传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审批。
(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代表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岗位,应由其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名新的代表人选,由联盟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宣传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宣传专委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宣传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三)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审查宣传专委会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履行宣传专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宣传专委会办事机构设在联盟宣传服务部,负责宣传专委会日常运行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宣传专委会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宣传专委会日常管理工作以及财务预决算执行工作;
(四)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宣传专委会的财务由联盟统一管理,不单独设立账户。
第二十六条 宣传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联盟拨款;
(二)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赞助;
(四)政府部门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宣传专委会经费主要用于宣传专委会开展的各类活动和日常工作。宣传专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定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委员会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宣传专委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