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专委会
会员服务
人才专委会管理办法
“金融科技人才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关村金融科技产业发展联盟(以下简称联盟)金融科技人才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人才专委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中关村金融科技产业发展联盟章程》(以下简称联盟《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人才专委会是联盟的分支机构,接受联盟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依照联盟《章程》和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人才专委会的宗旨是:依据法律法规、联盟《章程》和本章程的内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中关村金融科技头部企业的力量,搭建金融科技人才交流、人才测评的服务平台,以培育符合产业需求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为主线,联合中关村金融科技企业、高校等机构基于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共同制定金融科技人才标准,促进行业自律,发挥示范作用,推动金融科技人才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人才专委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人才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围绕国家的战略需求,紧扣北京金融科技战略定位,贯彻落实金融科技人才培养、选拔、推介等相关政策。
(二)搭建金融科技人才交流、人才测评的服务平台,组织金融科技人才培养专题研讨会等,提高金融科技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三)调查研究、收集分析金融科技人才现状和需求,注重金融科技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与实务研究,为金融科技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四)加强与国际金融科技机构的联动,开展金融科技人才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探索国际化人力资源管理创新模式。
(五)发挥人才专委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培育符合产业需求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为主线,推动金融科技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金融科技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联合金融科技企业、高校等机构基于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共同制定金融科技人才标准,促进行业自律,发挥示范作用,推动金融科技人才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委员单位及委员
第六条 中关村金融科技产业联盟的会员单位为人才专委会委员单位。
第七条 人才专委会各成员单位应推荐单位一名负责人力资源工作的首席人力官作为委员,在人才专委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一)委员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工作变动,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委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者接任;
(二)委员在任期内不得超过三次缺席人才专委会重要会议;一个工作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次缺席人才专委会重要会议;
(三)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参加人才专委会活动者,可经主任委员提议,全体委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进行委员资格撤销变更;
(四)委员任职和变更,须经联盟的批准方可生效。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人才专委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人才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参加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其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五)优先获得人才专委会的相关研究成果的权利;
(六)经书面授权可以人才专委会名义开展活动的权利;
(七)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委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人才专委会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人才专委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人才专委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人才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人才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积极参加人才专委会的各项活动,促进人才专委会各项职责的落实;
(四)全体委员大会规定的委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全体委员大会
第十条 人才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人才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人才专委会的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名单;
(三)审查和批准人才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相关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或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主任委员、两名(含)以上副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临时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委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条 人才专委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联盟提名,经全体会议审查并批准,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制定人才专委会各项基本制度;
(五)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人才专委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人才专委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委托授权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务委员会委员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到会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七章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一条 人才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席、副主任委员若干席,由金融科技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人士担任。人才专委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任职规定:
(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主任委员经常务委员会提名,并经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产生,并由联盟审查同意。
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会议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并由联盟审查同意。
(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代表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岗位,应由其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名新的代表人选,由联盟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人才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人才专委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人才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三)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审查人才专委会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履行人才专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 人才专委会办事机构设在联盟人才培训部,负责人才专委会日常运行等工作。
人才专委会办事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教材编制工作组、考试认证工作组、标准制定工作组等),其成员由相关联盟成员单位和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 人才专委会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人才专委会日常管理工作以及财务预决算执行工作;
(四)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人才专委会的财务由联盟统一管理,不单独设立账户。
第二十七条 人才专委会经费来源:
(一)联盟拨款;
(二)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赞助;
(四)政府部门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人才专委会经费主要用于人才专委会开展的各类活动和日常工作。人才专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定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委员会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人才专委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人才专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陈 钟
教育部高等学校计算机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学软件与微电子学院创始院长、金融信息化研究中心主任
杜 宁
第四范式合伙人、执行副总裁
李建军
教育部金融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
刘 勇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院长、国培机构董事长
刘志刚
北京金山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伙人、副总裁
马洪杰
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标准官
许均华
鸿儒金融教育基金会原理事长、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中海外金控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及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生导师
杨 涛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
杨兆廷
教育部经济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河北金融学院党委书记、雄安新区建设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杨 乾
中关村银行金融科技部总经理
印 奇
旷视联合创始人、董事长兼CEO
郑志勇
中国人民大学数学学院院长、教授
左 春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张韶峰
百融云创董事长兼CEO
朱白帆
度小满金融战略合作部总经理
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
委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