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工作制度
中关村金融科技产业发展联盟
监事工作制度
为规范中关村金融科技产业发展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监事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联盟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得兼任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或其他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三)监督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七)对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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