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登记证书保管使用制度
中关村金融科技产业发展联盟
法人登记证书保管使用制度
(草案)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规范秘书处工作机制,完善行政工作办理程序,加强法人登记证书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法人登记证书是取得社会团体资格的合法凭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二条 法人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协会法人登记证书由秘书处人力行政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提供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四条 法人登记证书主要用于:
(一)刻制印章、年检等事宜;
(二)开立银行账户;申办社会保险;税务登记;有关执照;购领收据、发票等事宜;
第六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并擅自使用法人登记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如有违反规定给协会造成声誉、利益上损失或发生丢失的,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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