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登记证书保管使用制度

中关村金融科技产业发展联盟

法人登记证书保管使用制度

(草案)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规范秘书处工作机制,完善行政工作办理程序,加强法人登记证书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法人登记证书是取得社会团体资格的合法凭证,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二条 法人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协会法人登记证书由秘书处人力行政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提供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第四条 法人登记证书主要用于:

(一)刻制印章、年检等事宜;

(二)开立银行账户;申办社会保险;税务登记;有关执照;购领收据、发票等事宜;

(三)办理相关证明等事宜;

(四)有关部门要求社会团体出示《法人登记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法人登记证书一般不提供原件。凡因公开展业务活动需借用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包括副本)或在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协会公章的,须按证照借用审批流程提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向借用人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包括副本),需加盖协会印章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在使用前须加盖“仅限于印章”并注明使用限制。借用人须在完成业务办理后,及时办理原件归还手续,严禁个人私自留存协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包括副本)。

第六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私自复印并擅自使用法人登记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如有违反规定给协会造成声誉、利益上损失或发生丢失的,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每年按时进行年检。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中关村金融科技产业发展联盟

202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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